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摘要:伴随着新型教育课程改革的逐渐深入推行,一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师们也已经意识到了新型教育课程改革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并且也有一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师也要注意教学改革以及教学研究的相关要求。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法治”的解释也更加深入,许许多多的高职院校教师也需要认认真真的思考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共通之处。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之中,的确有着许许多多非常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早至先秦时期我国的法家学士们便提出了“法治”的相关思想,然而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依法治国”的重要治国理念,也正因如此,在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的新时代,高职院校也应该思考如何做到将传统的法律文化与新时期的法治文化充分融合起来。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治;高职院校;教学改革;教学研究

引言: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之中依然有一部分法律文化非常适合新时期的教育改革与教育研究。为了进一步拓宽现代法治建设的新途径,笔者初步认为仔细研究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尤为重要。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之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的法治思想,尤其是针对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以及教学研究工作而言,也的确需要从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之中汲取更多的有益因素,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的效率,帮助高职院校的教师们进一步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教学改革以及教学研究相互结合。笔者也将在文章的以下内容中重点分析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之间相互融合与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

一、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方法以及相关的路径分析

(1)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功能和重要意义,正确评价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中的进一步对接,首先应该需要高职院校的教师们深入的了解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内涵,尤其是要客观、正确的评价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在高职院校的教师们学习、研究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之时一定要注意认真的区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区别,首先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凭空产生,也并非突然诞生,而是我国古代的一代又一代劳动人民经历了千百年的生产劳动与社会劳动之后才得出的关于社会生活之中各种问题对客观看法。毕竟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生产劳动与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必定会遇到许许多多的困难与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其实并没有一个公正合理的问题解决办法能够被大家所接受,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许许多多的困难与问题不断的累计起来,也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生产劳动与社会劳动的效率,于是在我国的先秦时期便出现了“法”这个概念,如果仅仅依靠人们的主观意愿来评判事物的正误标准或者是思考问题的解决办法,那么也就会出现“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情况。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功能在于“评判”与“解决”,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评判”功能主要指的是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帮助相关的统治者或者是法律的执行者评判出这件事情或者是这个人的“优劣好坏”。然而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解决”功能主要指的是法律可以帮助劳动人民解决生产实践与社会实践之中的各种问题。然而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意义也在于“评判”与“解决”这两方面。因此法律的出现也意味着一种公平公正的“评判”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规章制度的出现。那么笔者为什么要在文章的部分内容中表述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为了服务统治者而压迫被统治者,我国的古代劳动人民便成为了古代法律的被压迫者们,尤其是在古代“政法不分家”的情况更是导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与封建政治统治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因此笔者在文章的内容中一定要重点表明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区别,这也是为了帮助高职院校的教师们更好地理解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我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以及我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具体内涵以及各种优秀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然而从另一个侧面分析,我们也应该认认真真地研究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我国历史上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具体过程,以便帮助高职院校的教师们进一步了解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关功能以及一系列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基础帮助高职院校的教师们确切的了解到客观的、正确的法律文化内容,并且也要引导高职院校的教师们理性的评价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内涵。

(2)批判地吸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法治理念。

在法治新时代进一步促进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还需要我们做到辩证、客观地看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相关法治理念。笔者在文章的以上内容中分析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区别,也正因如此也需要进一步促使高职院校的教师们意识到“批判式继承”、“辩证式分析”的重要作用,无论是针对我国古代的历史文化而言,亦或者是针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而言,都需要进行批判性的继承与辩证性的发展。毕竟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之中并不全部都属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因此高职院校的教师们在开展教学改革以及教学研究的过程中也需要了解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且也要注意运用辩证的眼光客观、真实、理性地看待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系列具体区别,并且以此为基础树立正确的现代化法治观念。

(3)批判地看待、吸收“礼法结合”的相关调整机制。

针对我国现代化的法治理念而言,也可以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汲取到许许多多的有益成分,这就类似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理论创新一样,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需要通过现代化的理论创新来达到更深层次的复兴与发展。然而在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建立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礼法结合”社会调整制度与规范也尤为重要。“礼法结合”主要指的是将“礼制”与“法制”相互结合,也就是现代法治理念之中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但是在“礼法结合”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法律为主要的侧重点,虽然“礼制”可以融入到“法制”之中,但是最终起到主导作用的成分依然是“法制”而不是“礼制”。然而纵观我国千百年来的历史发展过程,笔者初步认为仔细研究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礼法结合”思想的确是非常重要。“礼”指的是在道德方面对人们行为的约束,然而“法”则是指的是在“法律”方面对人们行为的约束,“礼”与“法”这二者本来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在法治新时代逐渐开展新一轮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意识到法律的“制约”与“规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我们也要从另一个侧面意识到法律理念与礼制观念的融合发展情况,从而真真正正地做到“情理相融”、“礼法并存”的现代化法治思想发展路径。

(4)批判地吸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本观念。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确也包含了“人本观念”的相关有益渗透。“人本观念”主要指的是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之一的“人文理念”,“人本观念”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以人为本”或者是“以民为本”的法律治理观念。早在我国的先秦时期便出现了“敬天保民”的统治思想,这种“敬天”思想的确是属于封建迷信思想,并且“敬天保民”思想在当时也并不属于法家的思想,这也就意味着“敬天保民”思想并没有演化成一种法治思想,但是在这其中的“保民”思想则属于“人本观念”的具体体现,并且“敬天保民”思想经过千百年的演变已然成为了现代化法治观念之中的重要思想渊源。然而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人本观念”主要是盛行在西汉时期,由董仲舒提出的“儒法结合”思想正是将法家的法治思想与儒家的德治思想相结合,从而真真正正地成为了“儒法结合”、“儒法并存”的政治统治局面。然而在现代化法治理念进一步发展的新时代,“人本观念”依然是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较为重要的法治理念之一,在高职院校的日常教学活动之中也应该促使高职院校的教师们开展更加深入的教学研究活动,并且也要鼓励高职院校的教师们学习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关于“人本观念”的具体内容。然而在分析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的过程之中,我们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学习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人文观念”的具体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索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理论创新的意义。

二、结束语

在笔者认认真真分析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方法以及一系列对接途径的过程中,也注意到了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各种先进的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虽然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千百年来的发展也算是历久弥新,但是如果从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次意义方面进行分析,的确也需要仔细地研究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途径。笔者经过大量的研究与调查之后也探索出了更为高效、更加科学的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方法以及一系列的对接路径。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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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11:45:02